一、刑事拘留的哪些日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明确规定,对于遭受刑事拘留的人员,公安机关有责任于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和批准逮捕的申请。然而,如遇特殊情形,此期限可予以适当延长,即由三日延展为四日。同时,对那些惯犯、团伙性犯罪或流窜作案的关键嫌疑人,其审查批准的时限同样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在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审查批准逮捕书之后的七日内做出最终决定。若人民检察院未能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则必须立即释放被拘留者,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报给人民检察院。若需进一步调查取证,且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应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刑事拘留的时间怎么抵刑期
在刑事案件中,拘留(亦即拘押)期间可视为刑期的折抵。具体来说,以下情况适用:
首先,若被告被判处管制法律处罚,则拘留一天将折合成刑期两天计算;
其次,若被告被宣判为拘役,那么拘留一天便相当于刑期一天;
最后,若被告被判定有罪并处以有期徒刑,那么拘留一天也将等同于刑期一天。刑法作为规定犯罪行为、刑事责任以及刑罚执行的重要法律,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刑法》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刑法》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刑法》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公检机构在完成对刑事拘留人员的相关调查之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检察院审批批捕。通常而言,此期限为三个自然日,但遇到特殊情况时,可以适当延长至四天。具体来说,当案件涉及个别特定犯罪嫌疑人时,其审查期限甚至可以延长到长达三十个工作日。而检察院在接收到审查申请之后,也需要在七个自然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在此过程中,若检察院未做出批捕决定,那么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释放该被拘留人员,并且通报检察院。针对某些案件的特殊性,公安机关也有权利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其他风险控制措施,以保证对案件的完整调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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