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决后怎么取保候审的条件
依据现行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在作出裁判之后,倘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满足下列任一情况,即可依法申请获得取保候审资格:首先是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状况;其次,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在取保候审期间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的可能性;再次,若当事人身患严重疾病而生活无法自主,亦或是孕妇及哺乳期内正在哺育自己孩子的母亲,只要保证取保候审期间不会对社会造成潜在威胁,便可以申请取保候审;最后,如羁押期间截至,事件尚未全面处理完毕,仍需借助取保候审方式继续参与案件审理,也可申请取保候审。因此,凡是判决结果符合任何一项上述条件的情况下,都可依法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判决后怎么跟对方和解
在民事判决书已经下达之后,仍有可能通过法院进行调解。执行调解,乃是指在民事审判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过彼此同意、自愿协商并达成共识后,宣告执行程序结束的行为。调解的功效在于,一方当事人可自觉地放弃部分或全部权利,也可以答应对方提出的某些需求,或是双方均作出一定程度上的妥协与让步。尽管调解主要是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展开,且属于双方自行协商的范畴,但仍需遵循一定之条件,即此种调解务必建立于双方当事人对于达成的调解协议达成共识之上。人民法院执行员对此应将协议内容详尽记录于笔录之中,并邀请双方当事人签字或加盖印章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出现以下情况时,可以向司法机构提起取保候审的申请: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附加刑罚的情况;或者虽然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但是其并不具有对社会产生严重危害性的潜在风险;或者是由于患有严重疾病、处于孕期或者哺乳期导致自身无法正常生活且没有对周围环境构成威胁的可能性存在;或者是因为已经超过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合理期限,案件仍需进一步调查审理,在此情况下也允许向相关部门提交取保候审的申请。只要申请人满足上述任何一个条件即可,并应按照法律程序依法提出相应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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