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置房可以立遗嘱赠予吗
鉴于有关房产尚处于拆迁阶段,尚未正式颁发房产证,然而当事人对于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已得到明确界定,那么这类情形便可合法设立遗嘱来进行规划安排。当然,为了确保法律效力及遗嘱内容得到充分阐述,建议您尽可能细化相关细节。继承人在拟定遗嘱时需满足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1)作为遗嘱人,其必须在有行为能力的状态下进行;
(2)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自执笔书写,且签上名字,同时标明具体日期等信息。若选择代书遗嘱方式,则应由至少两位见证人遵照法规定牢记清楚全部过程,然后由其中一位进行代书,并把相关时间,地址以及见证人名字都完整地标注出来。
此外,遗嘱人还需要在紧急情况下,通过录音形式来确立口头遗嘱,同样也需要两名见证人在场监督。待紧急状况解除之后,如果遗嘱人有能力使用书面或录音形式来创立新遗嘱,之前的口头遗嘱便失去了效力。
(3)遗嘱中必须为那些既无生活来源亦无劳动能力的人预留出必要的生活开支款项,否则此部分涉及到的遗嘱处置将会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自然人依据本法规定有权设立遗嘱,对个人财产进行支配,并可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通过遗嘱方式把个人财产指定给法定继承人中的任意一人或多人继承。同样,自然人也可设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予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之外的组织或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据法律规范设立遗嘱信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安置房可以租住吗
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并未对安置房的租赁实施明文禁止。通常来说,安置房种类繁多,包括了一般的安置房以及特定对象的定向安置房两种类型。特殊的是,定向安置房被视为参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产之一。
然而,尽管法律并未明示限制这类房产的租赁行为,实践中定向安置房也能够进行出租操作。需注意的是,具备一定条件的安置房同样享有出租权利。根据国家现行的相关规定,当安置房购置满五年、且已经全面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之后,便可进入市场公开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尽管房产未持有相应的产权证明,然而若所有权边界清晰明确,则并无阻止立下遗嘱予以妥善安置之虞。设立遗嘱之人必须具备完全行为能力,而自书遗嘱便需要由遗嘱主人亲自笔录、签章以及注明日期。倘若选择代书遗嘱,则须由两位见证人参与,其中一人负责代为书写,同时务必注明时间、地点以及见证人等相关信息。至于口头遗嘱,同样需要两位见证人在场,且仅在紧急情况解除之后方才失去效力。此外,遗嘱中还应当为那些没有生活来源的人预留足够的生活费用,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有权通过订立遗嘱来对其个人财产进行自由分配,包括将财产赠与给国家或者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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