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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的性质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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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7.16 · 1598人看过
导读:刑事拘留是司法强制措施,旨在防止在逃嫌疑人继续危害社会或破坏证据。其特性为暂时性、强制性和预防性。虽限制嫌疑人自由,但确保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维护法律秩序公正公平。这一措施在保障社会安全和司法正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刑事拘留的性质有哪些

一、刑事拘留的性质有哪些

刑事拘留作为一项强制性的司法行为,其目的在于阻止在逃犯罪嫌疑人继续危害社会以及破坏可能存在的犯罪证据。这一行为具有三大特性,即暂时性、强制性以及预防性。虽然刑事拘留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构成了一定程度的限制,但是它亦保证刑事诉讼程序得以顺利推进,以维护公正与公平的法律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拘留的时间怎么抵刑期

刑事案件中,拘留(亦即拘押)期间可视为刑期的折抵。具体来说,以下情况适用:

首先,若被告被判处管制法律处罚,则拘留一天将折合成刑期两天计算;

其次,若被告被宣判为拘役,那么拘留一天便相当于刑期一天;

最后,若被告被判定有罪并处以有期徒刑,那么拘留一天也将等同于刑期一天。刑法作为规定犯罪行为刑事责任以及刑罚执行的重要法律,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刑法》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刑法》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刑法》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刑事拘留作为司法机关采取的一项强制性的临时性措施,其主要目的在于有效地阻止在逃嫌犯进一步对社会形成威胁或者破坏关键证据,体现出了规格化、强力制约以及防范性质等特色元素。尽管此举会暂时限制嫌疑犯的人身自由权,然而从保障严肃有序的刑事诉讼程序正常运行,以及维护法律秩序的公正与公平角度来看,它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性。因此,刑事拘留在确保社会公共安全及司法正义体系能够有效运作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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