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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受贿罪检察院立案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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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7.15 · 2180人看过
导读:向公职人员行贿30,000元或等值外币者,应依法追究受贿罪责任。公职人员滥用职权,索要或收受30,000至200,000元财物为他人谋利,应依据受贿罪法条定罪量刑。
行贿受贿罪检察院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行贿受贿罪检察院立案标准是什么

为了谋求不当之利,向担任公职的人员提供财物且其价值达到30,000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数量标准的,应当依照受贿罪的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若公职人员利用职权特权,以此索要他人财物或是私自接受他人赠予、馈赠物品等方式,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涉及的金额在30,000元至200,000元之间的,应当按照受贿罪的相关法条进行定罪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七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贿受贿罪的定罪标准是什么

关于个人和单位行贿受贿的立案准则,分别设定在1万元及以上和20万元及以上的档次。

然而,我们需要明确,所谓的“行贿”,是指为了获取某种特定的利益,公然向国家工作人员输送财物的不法行为。在涉及到商业活动中的经济往来过程中,若出现有违相关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过大数额的财物,或是以各种名目违反国家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回扣、手续费的支付等情况,均可依据行贿犯罪对相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针对向公职人员行贿价值达30,000元的现金或同等外币的行为,国家法律将对此类犯罪行为进行严肃追究和处罚,视情况承担相应的受贿罪刑事责任。倘若公职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存在滥用权力、非法索取或是接受价值在30,000至200,000元之间的财物以谋求个人利益的行为,则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条款对其进行定罪量刑,以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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