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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债权人存在可以以物抵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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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7.15 · 1879人看过
导读:在实物抵债中,按清偿顺序及保留价/变卖价决定优先权:顺序前的先偿,价高者次之;如顺序与价格相同,抽签决定。若抵债金额不足,承受人需补足,确保其他债权人权益。
多个债权人存在可以以物抵债吗

一、多个债权人存在可以以物抵债

在此过程中,我们允许采用实物形式清偿债务,具体规定如下:1.若有多名债权人同时提出以拍卖保留价或变卖价格进行实物抵债的请求,则需按照清偿顺序的先后,首先考虑给予那些排序较前的债权人优先清偿权;若顺位相同,则通过抽签方式进行决定。2.若有多名债权人同时提出以高于拍卖保留价或变卖价格的价格进行实物抵债的请求,则需按照清偿顺序的先后,首先考虑给予那些排序较前的债权人优先清偿权;若顺位相同,则以出价最高者优先;若顺位与价格均相同,则通过抽签方式进行决定。3.若根据分配方案,抵债承受人应获得的清偿金额低于抵债价格,则抵债承受人应及时补足差额部分,以便其他债权人进行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二、多个债权人的受偿顺序有规定吗

众多债权人理应依照下列次序依次进行债务偿还:

首先,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将优先于无担保的普通债权人获得清偿;

其次,在存在多项担保物权的情况下,应按照留置权、已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以及未登记的抵押权的顺序依次受偿;

最后,若不存在任何担保物权,则应依据债权登记的时间顺序进行清偿,即先登记者优先于后登记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

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在以实物资产作为债务清偿方式时,应按照以下规定来确定偿还顺序及其优先权利:先偿还优先级较高的债权,而同级别的抵押物则根据其保留价值或拍卖价值进行排序,价值较高者优先受偿;如果顺序和价值均相同,则通过抽签的方式来决定优先权。此外,若用于抵债的实物资产价值不足以完全覆盖所有债务,则接受抵债的债权人有义务补充差额部分,以保证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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