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转看守所会怎么样
当刑事拘留顺利转换成为在看守所内进行的拘留时,这揭示了在抗击犯罪方面,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所处的拘留状况已经从公安机关采取的暂时性拘留手段转化为了更为严谨的刑事强制措施。而看守所作为公安机关以及国家安全部门依法设立的特别场所,其职责包括对已被拘留或逮捕的被告实施严格的监管、有效的管理和频繁的教育等重要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二、刑事拘留转逮捕意味着什么
在刑事拘留转化为逮捕之后,通常情况下接下来将面临着将要进行的刑罚判决这一阶段。但需要明确的是,这两者之间并无必要关联性。因为,在这期间还存在着一道关键环节——即审查起诉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基于法定原因如无法找到足够的证据或被告人自愿自首等可以不被追究法律责任;或者即使对被告人提起诉讼,也可能因为最后收集到的证据不够充分也而无法得到刑罚处理。此时便会产生法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以及酌情不起诉这三种截然不同的处理结果。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将刑事拘留转化为看守所拘留,这象征着从短期性拘留在正式的刑事强制措施之间的转变。看守所,作为具体设立的场所,肩负着严肃地执行监管和有效处理的职责,同时也频繁地对被拘留或逮捕的被告进行教育,以保证打击犯罪行为的严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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