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看守所能不能办取保候审
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若符合取保候审之条件,可于看守所内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所谓取保候审,乃是由司法机关要求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并签发保证书,用以确保其不得逃避侦查或者妨碍侦办工作,同时还需遵循随传随到原则,遵守特定的刑事强制措施。对于患有严重疾病者,正值孕期或者哺乳期的妇女,以及犯罪性质轻微,无需进行拘留、逮捕,但仍需对其行动自由加以一定程度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通常会采取此项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在看守所能探视吗
处在看守所拘押期间,虽然可以进行探访,但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得到事先批准。当被拘留者处于羁押期时,若经过办案机构的许可,且经由公安部门的批准,便可与其近亲进行书信往来以及会面交流。看守所接受办案机构的委托,有权对被拘留者发出或收到的信件进行检查。
如若发现其中存在任何可能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内容,看守所有权予以扣留,并将其移交至办案机构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三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已经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被羁押的人犯在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本人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会见、通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特定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均有资格向司法机关提出取保候审(译为“获得保释”)的申请。这项制度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需要提供相应的担保或者保证金以示其不会逃避侦查并保证随时响应司法机构的召唤和传讯。特别是对于患有严重疾病、正在怀孕或哺乳期间的女性以及所犯行为较轻的人来说,这种措施通常被作为限制其行动自由的手段而加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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