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务侵占罪配偶共犯怎么判
关于财产犯罪的共同犯罪中,如何对各共犯之人进行定罪量刑以及具体罚金金额的判断,在理论研究以及实际司法审判过程中存在着三种观点:即“分赃数额说”、“犯罪总额说”以及“参与数额说”。
然而,我们认为,“分赃数额说”忽视了主犯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在实践操作中难以实施。因为在共同犯罪案件中,虽然某些共犯可能发挥了主导作用,但其所获得的赃款数额却相对较小甚至并无任何收益。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在共同犯罪已经完成但尚未分配赃款的阶段,还是在犯罪未遂的情况下,“分赃数额说”均无法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至于“犯罪总额说”,其存在的问题在于:
首先,它未能区分各共犯人在整个犯罪活动中所扮演的角色和地位,尤其是在涉及到多次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各行为人参与的次数各异,如果一概按照犯罪总额来计算罚金,无疑会违背罪责自负的基本原则;
其次,该学说与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存在冲突。
《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对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这里采取的显然是参与说而不是总额说。
二、职务侵占罪四要件依据是什么
在详细阐述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首先是犯罪客体——此种犯罪特指侵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2.其次,其客观表现形式即行为人以利用职位之便,实施了侵吞本单位财物并达到数额较高的程度;
3.对于本罪的实施者来说,应当符合特定主体条件——即限定在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从业的工作人员之内;在犯罪的主观态度上必须明确体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在思想意识层面上有携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之念。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对财产犯罪共犯进行定罪量刑的时候,有三种主要观点分别是所谓的“分赃数额说”、“犯罪总额说”以及“参与数额说”。然而,“分赃数额说”往往过于强调从犯的责任,这种做法很难得到实践应用;至于“犯罪总额说”,由于其没有考虑到每个人在犯罪中的不同角色和地位,这种做法与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罪责自负原则相悖,同时也与刑法总则的精神产生了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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