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抢夺罪中的故意认定是什么
抢劫罪的基本含义为,犯罪嫌疑人基于非法占有之意图,利用他人疏于防备之际,公开实施强行抢夺数额较大的公共或私人财产的行为。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该罪名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犯罪客体必须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其次,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他人毫无防备之时,突然采取行动,公然对财物施加有形力量,使得被害人无法及时进行反抗,从而成功获取数额较大的财物;
再次,犯罪主体需满足刑事责任年龄要求,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
最后,犯罪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二、抢夺罪中的胁从犯认定有几种
胁从犯的根本特性在于其参与共同犯罪的行为并非出于自身意愿,换言之,他们原本并未存在任何故意犯罪意图。他们之所以参与到犯罪行为中来,主要是受到他人精神上的强制作用,例如恐吓、揭露个人隐秘信息等压力之下,不得已而做出的选择。
然而,以下几种情境并不适宜将其归类为胁从犯:
首先,当行为人的身体遭受外部力量的完全控制,导致其丧失意志自由时,其所实施的行为无法反映出其真实的主观意志,因此不具备罪过,也无法构成犯罪,自然也就谈不上胁从犯的问题;
其次,对于那些最初是被迫加入犯罪活动,但随后却由被动转为主动,积极参与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来说,同样不适宜将其划分为胁从犯;
最后,那些因受欺骗而参与共同犯罪的人,也不应被视为胁从犯。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抢劫罪,依据中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规定,乃是以非法占有所图为目的,趁人不觉察之时,采取公开使用暴力手段、胁迫方式或者其他合法途径,强行掠夺他人公私财物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本罪行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同时还需要符合刑事责任年龄以及故意犯罪等法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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