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肇事罪帮助犯认定有何规定
交通事故案件中,如因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员教唆肇事者逃离现场,导致受害人因无法得到及时救治而致死的情况,其参与者将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身份进行法律制裁。这里的共同犯罪,特指两人或多人结伙实施的故意犯罪。这些共同犯罪分子的行动方向集中于同一起刑事犯罪案件之上,他们相互协作,行为交织,且这些行为和犯罪结果间有着紧密的因果关联性。
然而,要构成共同犯罪,需满足以下三项必要条件:
首先,参与者人数不少于两名,并须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组织;
其次,各成员需要有共同的犯罪活动表现出来,这是从犯罪的客观行为要求出发,即各共犯均需实施了与其他成员相一致的犯罪活动;
最后,共同的犯罪意图必不可少,也就是说,从犯罪的主观动机角度出发,唯有当所有共犯成员对于共同犯罪的行为及其可能产生的伤害后果持有相同的认知,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出现时,才能构成共同犯罪。在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相关人员与肇事者都清楚地知道已经发生了严重的交通事故,但仍然唆使、协助肇事者逃避责任,他们的主观动机显然是故意的。同样,在相关人员的唆使和协助下,肇事者也对自己的逃逸行为抱有明确的故意心态,从而形成了“共同逃逸”行为在主观层面的故意性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二、交通肇事罪辩护词怎么写
关于此份交通事故辩护词,我们的主要著眼点将集中在被告人陈某所涉及的违法犯罪行为及主观恶意程度、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大小以及他积极反思和进行自首的态度等多个层面,期望以此为切入点寻求减轻被告人刑罚的可能性。在这次案件中,被告陈某完全有机会选择逃避责任或避重就轻,然而他在意识到自身过错之后,不但没有掩饰隐瞒,反而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并交代了全部事实真相,这充分表现出他愿意承担责任和接受惩罚的诚意。因此,我们建议审判方能给予他适当的从轻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在交通事故的处理过程中,如果单位主管或机动车所有人等煽动肇事者逃避法律制裁并导致受害人身心受伤却未能及时得到有效治疗而最终离世,那么这些涉案者将会因为触犯交通肇事罪被认定为共犯,需要接受相应的刑责惩罚。构成共犯的基本要素应当包括:至少有两个人参与、具备有效的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具有共性的犯罪行为以及存在明确的共同犯罪意图。在这种情况下,相关人员应当清楚地认识到事故的严重性,但仍然选择煽动逃逸,这无疑已经构成了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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