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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保险公司打维权官司注意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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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7.14 · 1790人看过
导读:涉及保险合同纠纷,应妥善保管证据并配合调查。司法实践中,机动车所有者投购第三者责任险后发生事故,受害方常起诉要求保险人直接赔偿。但追加保险人为被告或第三人可能引发法律冲突,因侵权与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不同。若审理保险合同纠纷,将背离初衷并导致法律适用矛盾。因此,应审慎处理此类案件。
和保险公司打维权官司注意些什么

一、和保险公司打维权官司注意些什么

涉及保险合同纠纷之案件,务请确保妥善保管相关证据。在保险公司进行事故调查时,应对其给予充分配合,并立即将事件通知相关保险从业人员。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关于保险相关之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之中,牵涉到机动车所有者作为侵权方向保险人投购第三者责任险的情况屡见不鲜。当保险事故发生之后,受害方往往会提起诉讼,请求追加保险人为被告或第三人参与诉讼程序,以便直接裁决保险人向受害方支付赔偿款项。

然而,将保险人追加为被告或第三人以直接承担侵权人赔偿责任,却可能引发法律冲突。这主要源于侵权损害法律关系与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之间存在本质区别,二者的构成要素、适用法规以及责任判定方式均有所差异。保险人向侵权人支付保险金乃是基于保险合同约定及保险法相关规定,而非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判断;反之,侵权损害赔偿则需依照行为人过错责任加以确定。倘若追加保险人为被告或第三人,保险人可能会主张既然已根据保险合同追加为被告或第三人,便要求在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一并审理和解决保险合同纠纷。此举无疑背离了追加保险人的初衷,若不审理则与追加保险人为当事人在法律适用上采取双重标准产生矛盾;但若同意审理,则又脱离了原诉,且在审理过程中,如涉及财产损害赔偿问题,保险人还享有追偿权,有权向同样身为当事人的侵权人直接追偿,对此理应予以支持,否则将有失公允。

《保险法》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二、和保险公司谈交通赔偿的技巧有哪些

在遭遇了交通事故之后,您可以遵循以下步骤来获取合理的保险理赔

首先,您应当立即向所属的保险公司报案;并在接下来的时间里,立即将涉及人身伤亡的相关情况详细地通知保险公司员工;

其次,如果您对于涉及的账单和凭据没有任何疑虑或争议,签下保险赔偿协议就意味着其正式生效;

最后,保险公司将会依据我们之间所达成的保险赔偿协议为您提出适当的理赔方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关于涉及到保险合同纠纷的问题,我建议我们务必谨慎对待,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妥善保存各类证据,并全力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工作。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如果机动车所有者在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之后遭遇交通事故,受害方往往会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险公司直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贸然地将保险公司追加为被告或者第三人,很有可能会引发法律上的冲突,因为侵权行为和保险合同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截然不同的。如果我们在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时,未能充分考虑到这些因素,那么就有可能偏离我们最初的审理目的,甚至导致法律适用方面出现矛盾。因此,对于这类案件,我们必须审慎处理,以确保公正、公平地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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