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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怎么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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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7.14 · 1518人看过
导读:1.提交申请。 2.深入调查所有权归属。 3.严格审查并公示结果。 4.获得批准后,若相关人士无异议,须在审批表上签字同意登记并发证,由市(县级)政府领导签章并加盖土地登记专用章。 5.完成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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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宅基地怎么发的

1.进行申请。

2.开展所有权归属的详尽调查研究。

3.进行严格的审查和向社会公布审核结果。

4.经过批准。当公告满期后,若土地所有人以及涉及到该土地权益的相关人士对于土地登记审核结果均无异议,则需要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上签字确认同意登记并发证,同时由市(县级)人民政府领导亲自签章,并加盖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5.完成登记注册工作。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二、农村宅基地能买卖吗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农村宅基地并不能进行买卖行为。这主要源于我们每个人在享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同时却并未获取所有权。尽管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但在特定条件下,宅基地之上的建筑物是能够实现合法交易的。请注意,这仅适用于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里面明确定义宅基地使用权人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他们依法享有对集体所有土地的占有和使用权利,可以利用这些土地来建设住宅以及附属设施。此外,我国《土地管理法》的第九条也做出了明确规定,除了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之外,其余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均归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及自留地和自留山也是如此。值得注意的是,农村宅基地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给本村村民的一种福利待遇,本村村民之所以能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是因为他们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部分。因此,在现实生活中,村民之间所签订的宅基地买卖协议很可能因违法定性而被认定为无效。然而,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满足必要程序的前提下,村民们是可以将自己持有的宅基地进行转让的。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我们还需要了解以下几个基本要求:

首先,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交易范围必须限制在同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

其次,转让宅基地使用权之前必须经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书面许可;

最后,接受转让的人员不得违反'一户一宅'的原则且同时要符合宅基地的其他分配条件。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1.递交申请呈至有关部门。2.详细查寻并确定所有权的实际所有者。3.对已查明的信息进行严密审核,并将最终审核结果公之于众。4.经过严密审核并无异议后,待审批手续完备,申请人与相关人员需签署同意书并进行产权登记发放证书,由市(或县级)政府主要领导人亲自签名盖章,土地登记专用章务必盖章清晰。5.至此,不动产登记工作便告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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