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协议之效力方面,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首先,离婚协议为夫妻之间达成的内部契约,一旦经过婚姻登记机关正式备案即产生法律约束力,此种约束力针对男女两性当事人皆具有同等效力。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若双方尚未解除婚姻关系,则该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均有权随时撤销或变更协议内容;
其次,离婚协议中所涉及到的有关夫妻人身关系的条款,由于其与身份权密切相关,因此在法律上被视为无效;
最后,对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关系条款而言,它们实际上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只有在双方共同同意或者法院作出离婚判决的情形下方能确定其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离婚协议书简单版有什么内容
夫妻离异之际,离婚协议乃是至关紧要的法律文书之一,其主要的条款与内容囊括了以下几个层面:1.明确阐述夫妻双方各自身份信息,诸如各自的姓氏、供职于何处机关或公司机构、家庭居住的详细地址等等。
2.处置财产分割事务的条款,在此环节中需对共同拥有的资产进行细致划分,同时要明了应付债务的分配问题等。
3.争取子女监护权及探视事宜的具体方案。譬如抚养孩子的责任归属于哪一方、如何跟据具体情况设置探视孩子的时光与方式等等。
4.明确规定配偶对另一方的经济支持方式和数额,以及此类经济协助所应持续的年限等事项。
5.拟定有关子女抚养费用的支付方式和大致金额,乃至具体的支付期限等细节性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在经过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备案之后,离婚协议具有了法定的约束力。然而,若夫妇双方尚未解脱婚姻枷锁,那么这份协议依然存在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可能性。关于夫妻之间人身关系的条款,由于其特殊性和不可转让性,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涉及到财产关系的那些条款,实际上是含有生效前提条件的协议,只有在得到双方共同认可或者由法院作出离婚判决之后,才会正式具备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