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结案后还能恢复执行吗
关于终结执行的案件是否能够再次立案进行执行这一问题,答案为肯定。具体情况如下:
首先,当申请执行人在受到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况下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时;
其次,如果一方当事人未能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此外,若执行实施案件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报结之后,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最后,如果执行实施案件因为委托执行而结案,但由于委托不当导致已立案的受托法院将案件退回委托,此时也可以重新申请执行。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终结执行的案件,只要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申请执行人仍然有权申请恢复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因此,当事人不存在上诉的问题。
另外,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有协助执行人的,终结的裁定也应对其送达。执行终结的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程序上的效力。执行终结的裁定一经生效,执行程序就宣告结束,以后也不再恢复。
(二)实体上的效力。执行终结后,法院不再以司法强制力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也不以执行程序保证权利人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否认或推翻了法律文书对权利人所应享有的权利的确认,只是法律不再对其实施保障而已。
二、执行结案后多久征信查不到
若涉案人员遭受司法机关的强制执行,那么在其按照法定责任完成所欠债务之后,该执行命令通常将被保留在法院档案之中,如有需要,只需提供相应信息即可进行检索和查询。
值得注意的是,这类执行结果不会自动消除,长期存在于档案保管系统中。
然而,如果被强制执行的问题涉及到在个人信用报告中的负面记载,那么即使已经清偿了债权,这些不良行为记录也只能在履行责任后的五年内经由银行或其他信用评估机构查询不到。这是因为根据现行法律制度的明确规定,征信机构对于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最长为从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的那一日算起的五年之内。若逾期超过五年,这些不良记录将会被自动解除。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信息。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
针对那些终结执行的案件,在特殊前提之下可以进行重新立案并继续执行。例如,当申请执行人为受到欺诈或胁迫而与对方达成和平解决方案之后、或者在执行和解协议过程中存在一方未能充分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又或者是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了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甚至于在委托执行过程中由于不当操作导致案件被退回等情形,都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恢复执行程序。除此之外,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只要申请执行所必需的条件得到满足,那么申请执行人仍然享有权利申请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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