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务员可以分农村集体土地补偿款吗
关于国家公职人员能否参与分配征地补偿款之问题,须审视其是否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土地补偿费用应归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在此基础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由村民会议、村民小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民主决议,可依此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已到账的土地补偿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务员可以民间借贷吗
公职人员当然有权参与民间借贷活动。因为依照法律规定,民间借贷乃是合法的经济现象,其性质在于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各类社会组织间及它们同体之间进行的现金或资产往来,而不是经过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并专门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所从事的资金筹集与调配等业务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在判断国有企业员工是否有权分享拆迁补偿的过程中,我们需要首先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他们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土地补偿金应归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经过民主决策程序后,该补偿金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合理分配。然而,如果国有企业员工并不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那么他们将无法参与到补偿金的分配过程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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