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猥亵罪是公诉还是自诉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属于国家法律规定应当启动刑事追责程序的公诉案件范畴之内。在此条款中并未就猥亵儿童犯罪行为的法律定性进行明确界定,然而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上所推崇的“人权保障优先”基本原则,以及针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特别关注与特殊保护政策,我们有理由相信,猥亵儿童类罪行同样可能被视为符合公诉案件处理标准的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对相关案件启动公诉程序,将由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根据案情的具体情况作出判断。若受害者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检察机关亦有权以公诉人身份代表国家启动刑事追责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猥亵罪是公诉罪还是自诉罪
该问题并不涉及自诉案件,而是一项典型的公诉案件。当所涉罪行构成犯罪时,人民检察院将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由人民法院进行审判和裁决。自诉案件则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请求,并且由司法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不告不理”是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一条基本原则。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诉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首先,是需要被害人亲自提出控告才能启动审理程序的案件;
其次,是被害人拥有充分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最后,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了自身的人身、财产权益,且这种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已做出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第二百三十七条明确指出强制猥亵、侮辱罪是由公共权力机构代表国家进行起诉的典型公诉案件。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这一条款并未就猥亵儿童罪的定义做出明确表述,但是鉴于我们国家坚持贯彻“人权保障为首要价值”的原则以及对于未成年人群体的特别关爱与保护,这类涉及到未成年人权益侵犯的犯罪行为同样有可能被划归至公诉案件的范畴之内。至于是否会采取公诉程序,则需要看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针对每一个具体案件进行深入细致的评估后才能作出决定。如果受害者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了指控,那么检察机关将有权以国家名义启动刑事诉讼程序,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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