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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罪的主体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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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7.14 · 1251人看过
导读: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明确指出,具备刑事责任年龄且行为能力健全的任何自然人皆可构成本罪之主体。换言之,无论成年与否,若满足上述必要条件,则均可能成为抢夺罪的实施者。尽管针对青少年犯罪存在特殊的法律规定,但这并不妨碍他们在抢夺罪方面享有与成人同等的控诉权。
抢夺罪的主体范围是什么

一、抢夺罪的主体范围是什么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明确指出,具备刑事责任年龄且行为能力健全的任何自然人皆可构成本罪之主体。换言之,无论成年与否,若满足上述必要条件,则均可能成为抢夺罪的实施者。尽管针对青少年犯罪存在特殊的法律规定,但这并不妨碍他们在抢夺罪方面享有与成人同等的控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抢夺罪的主体是什么

此罪所涉及的主要客体是公众和个人财产的合法所有权;具体而言,犯罪的对象通常指向普通意义上的财产,比如货币、各类消费品等等,并不包含诸如枪械、火器、官方文件、证件、印章等一类具有特殊法律地位的财物。

值得注意的是,若此类特殊财物被非法占有则可能构成其他相关罪名。对于犯罪客观方面的考量,其表现形式通常为人在没有防备的情况下,突如其来地、毫无预兆地针对财物实施显现出来的暴力行动,使得受害者无法及时进行有效抵抗,从而达到侵占数额较大的财产的目的。关于犯罪主体,此罪的适用范围广泛,任何年满16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潜在罪犯。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明确的表述,凡是具备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其行为能力得到完善评估的自然人,都有可能构成本罪名的主体。也就是说,不论是否已经成年,只要符合上述必备条件,就都有可能成为抢夺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虽然针对青少年犯罪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条款进行规范,但是这并不会影响到他们在抢夺罪方面所享有的与成年人相同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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