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盗窃罪什么时候可以自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之法律条款,有期徒刑之刑罚期限自裁决执行之日起算,若裁决执行前已先行刑事拘留或逮捕,则拘留或逮捕每满一日应当折抵刑期一日。因此,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因涉嫌盗窃罪而被判处罚金的案件,其刑期自裁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若在裁决执行之前,当事人已遭到刑事拘留或逮捕,那么这段时期内所遭受到的拘留或逮捕可依法折抵相应的刑期。关于如何精确计算刑期以及如何进行刑期折抵等问题,需根据法院的判决文书以及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与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犯盗窃罪什么时候赔偿
在涉及到盗窃罪的案件中,即使犯罪者已经完成了他应得的刑事惩罚,也并不意味着就可以免于对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经济赔偿。因为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实际上是两个独立的法律范畴,它们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关联。当一个人因侵权行为给他人带来身体上的伤害或者财产上的损失时,除了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外,还必须承担起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有期徒刑的起算日期须自判决正式生效、正式开始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倘若涉案被告在判决宣告之前已经被依法采取了拘留或者逮捕等强制措施,那么每一天的拘留或者逮捕时间都可以相应地折抵为一天的刑期。对于涉及到盗窃犯罪行为并被判处罚金的案件,其刑期的计算与折抵也应遵循上述法律规定。具体的计算方式需要结合法院所作出的判决文书以及实际情况进行全面而深入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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