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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是否是行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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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7.13 · 1569人看过
导读:“危险驾驶”罪属于行为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该罪的条件包括:犯罪主体须驾驶机动车于道路上,且存在追逐竞驶、醉驾、严重超员超速或违规运危化品等行为之一。这些行为本身即构成犯罪,无需实际危害后果的发生,体现了行为犯的特点。
危险驾驶罪是否是行为犯

一、危险驾驶罪是否是行为犯

“危险驾驶”罪为典型的行为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相关规定,此罪行需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方能成立:首先,犯罪主体必须是在道路上实施了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其次,犯罪对象必须是机动车;最后,犯罪行为人必须存在诸如追逐竞驶、醉酒驾驶、严重超员超速以及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等特定情形中的任意一种。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行为与犯罪的成立之间具有直接且紧密的联系,并不依赖于任何具体的危害后果是否实际发生,因此可以被认定为行为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是否列为重点人口

醉驾者被依法宣告缓刑之后,他们将不被纳入重点人口管理范围内。需要明确的是,缓刑与被判定为实际刑期相比,缓刑实质上只是暂缓了实际刑罚的执行,而不是实际执行意味的服役;

此外,在法庭宣判缓刑之次日,犯罪嫌疑人便可获得释放,但需要接受公安机关的严密监控和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管。对于那些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裁定假释,以及由人民法院交付公安机关监管的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均不得被列入重点人口管理范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危险驾驶"这一罪行被界定为行为犯。具体说来,其构成要素不仅包括了犯罪主体需要在道路上以机动车作为工具进行驾驶,还包括实施诸如追逐竞驶、醉酒驾车严重超载超速或者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等任何一种行为。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行为本身就已经具备了犯罪的性质,并不需要实际产生危害结果才能够认定为犯罪,充分彰显出行为犯的典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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