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不给取保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实施法律行为时所代表的法定代理人和近亲以及辩护律师都有权利申请对强制措施进行更改。倘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收到该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后的三日内未予批准且不能提供给申请人关于驳回的具体原因解释,那么申请人就能够依据此项条款,要求相关机构详细阐述驳回变更强制措施的原由,同时还可向上级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对此进行监督与纠正。若相关机构仍坚持不予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人则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进行严格审查并做出相应的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二、刑事拘留不给钱会怎么样
刑事拘留系由公安部门针对涉嫌构成犯罪之人群采取的强制性手段,此项举措与其是否支付金钱并无关联。在拘留期间,被拘留者理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必须得到充分保障,例如获取法律援助、接受他人的探望等等。
如若因其财务窘迫而无法求助于律师,则可以申请国家提供的法律援助。
根据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当某一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由于经济困难等原因未能委托辩护人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责任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遣律师为他们提供辩护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罪犯嫌疑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辩护律师都有权利申请更改强制措施。若在提交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申请未能得到批准并且没有任何合理的解释,申请者是可以要求进行详细说明的,同时也可以向上一级的监管机构或者检察院提出申诉。如果申请仍然未能得到修正,那么申请人就可以将此问题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进行审查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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