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可以和律师见多久
在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并未对犯罪嫌疑人与律师会面的时长作出明确规定。然而,这类事务通常由监狱方面负责安排和处理。通常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与其聘请的律师进行会面的总时长不得超过四十分钟。然而,鉴于每次会谈内容的繁简不一,监狱也可能酌情放宽会面时间的限制。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刑事拘留可以开无犯罪记录证明吗
确实如此,刑事拘留与刑事处罚具有显著区别。仅当某人经由法庭判定其有罪且遭受了刑事处罚时,他/她的相关信息才会被记录于个人档案。如果未曾面临刑事处罚或定罪,仅仅是经历过刑事拘留的话,实际上还是可以申领无犯罪记录证明的。从严谨的角度来看,我们必须明确刑事拘留并非犯罪行为,因此即便当事人在公安机构留存有刑事拘留的历史记录,对于申请无犯罪证明的过程并不会产生过大的负面影响。要知道,刑事拘留仅仅是一种强有力的强制措施,而非实质性的惩罚。只要能够证实案件与被拘留者之间毫无关联,那么在证明文件中便不会出现任何不良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在国内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中,并未对于犯罪嫌疑人和其委托的辩护律师之间的会晤时间做出具体且明确的规定。然而,这种相关事项通常是由监狱管理部门来负责安排和协调处理的。在常规情况之下,犯罪嫌疑人和他所雇佣的律师进行会面交流的总体时限是不可超出四十分钟的范围的。然而,考虑到每次会谈的内容复杂程度各异,监狱管理部门亦有可能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会面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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