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奸罪立案了还可不可以改口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明确规定,若于侦查期间发掘出案件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之情况,应即刻撤销此案件。这代表着一旦判断出案件并不满足追究刑事责任之条件时,应立即终止对此案的进一步侦查;如若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捕,则应立即予以释放,同时向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进行通报。至于强奸罪立案之后是否能够更改口供,此法条并未作出直接的规定。然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犯罪嫌疑人享有更改口供的权利,只要其更改口供的行为并未触犯法律法规,且不会对案件的公平审判产生不良影响。若在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更改了口供,从而导致案件事实发生重大转变,那么就有必要重新审视是否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并未直接解答强奸罪立案后是否可以更改口供的疑问,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其他相关条款,犯罪嫌疑人确实拥有更改口供的权利。倘若更改口供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以及定罪量刑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侦查机构应当依法重新评估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二、强奸罪立案了可以撤案吗
强奸罪案件作为一类公共诉讼案件,需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因此未经法定程序许可,受害者无法主动撤回诉讼申请。尽管若受害人能够提供确凿证据证明该事件并非强奸行为,则可能导致审判结果判定被告无罪。
然而在此情况下,我们不能将其视为撤诉,而应理解为对事实真相的进一步澄清和查证。在公安机关已经启动刑事调查程序后,除非出现嫌疑人死亡、案件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或者证据不足等特殊情况,否则通常不会撤销案件。即便受害者提出撤案请求,公安机关亦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因为刑事案件中是否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不仅仅取决于受害者的意愿,而是由国家公权力所决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明确规定,当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案件并不符合刑事责任追究的标准时,必须立刻撤销案件并且对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释放。尽管此条款并未直接提及强奸罪的立案后是否可以改变证词,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所遵循的基本原则,犯罪嫌疑人是享有改变证词的权利的。如果证词的改变导致了案件事实发生了重大转变,那么负责调查的机构就需要重新审视是否应该继续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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