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的期限怎么起算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期间自起点计算,不将起止时间纳入计算范围之内。因此,侦查机关对涉嫌犯罪人员采取的刑事拘留措施,其拘役期限应从启动拘留实际执行的那一刻起算,并以实际执行的天数为准。若拘留行为发生在法定节假日前一天,则拘留期限应以节假日结束后的次日作为期满日期。然而,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在被羁押期间,拘留期限应以期满之日为准,不得因为法定节假日而延长拘留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二、刑事拘留的期限是多少小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刑事拘留期限的上限为三十七日。在执行拘留之后的二十四个小时之内,负责执行拘留的公安机构必须对被拘留者进行审讯,并决定是否需要将其提请实施逮捕行为的人民检察院予以审查和批准。若在拘留期限届满之时,经由人民检察院审核确认并不符合逮捕条件,负责公安机构则应当立即释放被拘留者。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刑拘期限是从实际执行拘留行为起算的,并未将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纳入计算范围。若拘留行为发生在法定假日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那么刑拘期限将直至节假后的首个工作日才告截止。然而,如果在羁押期间恰逢法定假日,则刑拘期限不得因为法定假日的存在而予以延长,仍然按照原先设定的期满日期结束。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