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失败开庭审理多久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二百零八条明确规定,对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公诉案件,其法定审理期限设定为两个月之内,最晚不得超出三个月的期限。但若案件涉案情节严重、牵扯到附带民事诉讼以及具备特殊情况的,经过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之后,可适当延期审理,最长可延长至三个月时间。如若继续延长审理期限,则必须上报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审批。倘若人民法院因故变更了案件的管辖权,那么自变更后的人民法院接手该案件之日起,审理期限便应以此日为准开始计算。而在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补充侦查期间,待补充侦查工作完成并向人民法院移交相关材料后,人民法院也会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然而,取保候审的结果是否成功,并不会直接影响到开庭审理的具体时间,除非此举导致案件需要重新展开侦查工作或是变更了管辖权,进而对审理期限产生影响。因此,在无其他特殊情况下,开庭审理的时间应严格按照上述审理期限的规定执行。若案件确实需要重新展开侦查工作或是变更了管辖权,审理期限将会根据新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和重新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二、取保候审失败后会有什么后果
在司法实践中,无法通过取保候审申请的原因可能有多种。
首先,这表明了申请人未能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于取保候审所规定的各项基本条件,因此无法批准取保候审申请。
其次,倘若该行为已达到拘留或者逮捕的法定标准,那么将由相关司法机关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如拘留或逮捕等。
最后,根据实际案情需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限制性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条款第二百零八条所述,人民法院在处理公诉案件时,其审理周期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的法定时限,但在特殊情况下,经过上一级法院的批准,可以将审理期限延长至最多三个月;若需要更长的审理期限,则必须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审批。当案件的管辖权发生变更或者检察院对案件进行补充侦查完毕之后,审理期限将会被重新计算。然而,取保候审并不影响开庭时间,除非此举引发了新的侦查工作或者导致管辖权发生变更。审理期限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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