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治安管理处罚拘留怎样可以不去
在行政拘留的过程中,若存在如下几种情况,则不需要亲自到场接受处罚:
1.违法行为程度极其轻微;
2.违反者积极主动地采取措施消减或消除其违法行为所引发的不利影响,且得到了受害方的谅解与宽容;
3.行为人是在受到他人强制压迫或欺骗引诱的情况下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4.行为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对自身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真实而详尽的陈述;
5.行为人在案件侦破过程中有重大立功表现。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十二条规定内容
若存在以下任何一种行为,应予以责令五日内以下拘留或罚款五百元以下;情节严重者,则可予以五日至十日以下拘留,且罚款金额亦为五百元以下:
第一项:通过书写恐吓信或采取其他方式非法侵犯他人人身安全;
第二项:公开侮辱他人或捏造不实言论进行造谣污蔑;
第三项:恶意编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致使他人因此陷入刑事追责的困境或面临公安机关治安管制的处罚;
第四项:对知情人士及其直系亲属实施威胁、侮辱、暴力攻击或报复行为;
第五项:频繁发送涉及色情、侮辱性内容及其他类别有害信息,造成他人正常生活受到干扰;
第六项:非法窃视、偷拍、盗录、散播他人个人隐私。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在行政司法程序中,有五种情形可以免于亲身接受行政拘留的惩罚:1.涉及轻微违规行为者;2.能够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以消除相关不良影响并获得受害方谅解者;3.由于受到第三方强制或诱导而肇事者;4.主动向执法机构投案自首且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者;5.在案件侦查过程中表现出重大立功行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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