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证据有利于孩子抚养权
在争取子女抚养权方面,以下几项事实将有助于提高您的胜诉几率:
首先,如果您本人并无其他子女,然而对方却已有多个子女,这无疑会对您这位唯一父母争夺本就稀缺的子女抚养权带来有力支持;
其次,假设在这场抚养权之争中,您不幸丧失了生育能力,而对方仍然具备生育条件,这种现实也能成为您争取抚养权的重要砝码;
再者,如果您的收入水平明显高于对方,那么这无疑是证明您有更强经济实力来承担子女抚养责任的有利证据;
最后,如果您所处的生活环境更为优越,例如居住地更为安全、教育资源更为丰富等,这些都可以作为您争取抚养权的有力论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二、什么证据推翻本院认为部分
以下几种情况可视为足以推翻司法鉴定结果之关键证据:
能够证实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缺乏相应鉴定资格和资质;鉴定程序存在严重问题,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鉴定结论明显缺乏客观性与合理性,存有疑点无法得以支撑;以及在经过法庭质证后被判定为不可作为有效证据的其他特殊状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什么证据有利于孩子抚养权”,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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