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不同是什么
保证责任通常包括两种形式,即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前者指的是合同双方在订立保证合同时,约定若债务人无法履行到期债务之时,保证人才会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而后者则意味着双方已经提前协商好保证人和债务人共同分担对应的债务负担。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二、连带责任保证与债务加入
关于连带责任保证与债务加入之间的主要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适用期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连带责任保证所适用的乃是保证期间,然而债务加入则是遵循一般的债权债务之诉讼时效制度。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保证期间还是诉讼时效制度,皆为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制度。
2.义务来源各异。
在此种情况下,连带责任保证乃是源于从属主债务之一种义务,具备一定程度上的附属性。
相比之下,债务加入则以原有债务人同等的地位行事,需负担与原始债务人相同的清偿债务的责任。
3.对于责任之追偿方式亦有所不同,连带责任保证在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有权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然而债务加入对于是否能够对债务人进行追偿这一问题,相关法条尚未作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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