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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法定不起诉,公安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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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7.10 · 1152人看过
导读:检察院对公安移交案件作出不起诉裁决时,公安需依法行事。检察院需将不起诉裁决书送达公安,公安应立即释放被不起诉者并解除涉案财物措施。公安认为决定有误可申请复议或复核。检察院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时,公安需通报处理结果。检察院需通知被害人并告知其申诉途径。公安依法处理,确保法律准确执行和司法公正。
检察院法定不起诉,公安怎么处理

一、检察院法定不起诉,公安怎么处理

在检察机关针对公安机关所移交的案件做出不起诉裁决之际,公安机关相应的处置方案往往受到不起诉类别以及详细情境的直接影响。为了能更为清晰地理解这一复杂过程,本文将依照现行法律法规与实际操作规程做出详细的归纳总结。

首先,关于不起诉决定的送达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必须把不起诉裁决书下发到公安局手中。

其次,对于被不起诉者,不论这类人员是否正在被羁押,公安局都应该立即着手办理释放手续,并不再对其采取任何强制措施,除非法律中有严格规定。

再次,对于存疑不起诉的情况,公安局不能对被不起诉者采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除非有明确的法律授权。

此外,对于涉案财物的处理,公安局需要按照人民检察院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书面通知,迅速解除相关措施。

然后,对于案件的复议和复核,如果公安局认为不起诉的决定存在错误,他们有权申请复议。若意见未被采纳,还可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复核申请。

接着,对于被不起诉者的行政处罚,如果人民检察院提出对被不起诉者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没收其违法所得的建议,公安局则需将处理结果及时通报给人民检察院。

最后,对于被害人的通知和申诉,人民检察院必须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及申诉途径。如被害人对此决定持有异议,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启动公诉程序。

综上所述,通过上述措施,公安局在接收到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之后,便能够依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妥善处理相关事务,从而保证法律的准确执行和司法公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二、检察院法定不起诉会有犯罪记录么么

首先需视情况而定,其可以分为法定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两种类型。

如若为法定不起诉之情形,犯罪嫌疑人体内并无犯罪事实,检察院有权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可知,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也属于法定不起诉的范畴之内,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能逃脱法律的制裁,只能说其刑事责任无需被追究。

值得注意的是,此举仍将留下案底记录。

至于酌定不起诉,主要原因在于犯罪情节较轻,无需进行刑事处罚或可以豁免刑罚

即便属于此类情况,同样会留下案底记录。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七十七条

法定不起诉的条件,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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