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逮捕后取保候审后判刑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即第六十七条与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取保候审乃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项强制性手段,主要目的在于确保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们在未试图规避侦查、起诉及审判过程中,能临时享有一定程度的人身自由。在此类强制措施的适用期限上,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不可超过整整十二个月。若在取保候审阶段,执法机构经查证确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们的确涉嫌违法行为,且可能面临有期徒刑以上的严厉惩罚,则在案件的侦查、起诉以及审理过程中,这些人将要承受刑事审判的压力。倘若法院判定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们确实存在犯罪行为,他们将被宣判相应刑罚。
然而,取保候审这一措施并不能必然导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们被判刑。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法院会根据案情的具体状况和证据材料,依法做出公正裁决。若法院认定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们无罪或其行为情节较轻,可考虑免于判刑或给予缓刑等其他刑罚方式。总而言之,取保候审仅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环,最终是否判刑仍需由法院依据案件的审理结果进行裁决。取保候审本身并非直接决定是否判刑的因素,而仅仅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们在特定条件下能够接受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和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逮捕后取保候审是叫羁押逮捕必要性审查吗
对于被逮捕后成功取得取保候审权利的情况,这不能被称之为羁押逮捕必要性审查。
那么什么才是所谓的“羁押必要性审查”?通俗来说,就是由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九十五条所规定,对已是被逮捕的犯罪者或被告人进行深入审视,判断他们是否还有必要继续收监待审。
若经审查证实无需再加收监,检察院便会向负责此案件的执法人员提供相关建议,以便使其转为变更为其他更为适当的刑罚措施或予以释放。
值得强调的是,羁押必要性审查与取保候审之间存在显著差异。
前者实质上仅限于刑侦工作期间采用的一种强制策略,而且必须在案件正处于调查处理环节时向现正在办理案件的公安机构提出申请。
因此,尽管羁押必要性审查与取保候审同属法定程序,但两者却存在本质区别。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逮捕后取保候审后判刑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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