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奸未成年人什么是情节轻微
针对特定主体的情况下,应遵循以下处理原则:
首先是关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若其在实施犯罪行为之时还未达到法定年龄即十八周岁,那么在量刑裁定时应当酌情考虑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次,对于那些尚未完全丧失分辨与控制自身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在犯罪过程中的行为,同样应给予恰当惩罚。
再者,如果犯罪行为人同时患有耳聋和哑症或者视觉障碍等疾病,也需要在量刑时予以适当考量。
此外,对于犯罪预备、中止以及未遂等不同阶段的犯罪行为,对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典型的自首包括两个条件,一是主动投案,二是入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综上,强奸罪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从犯罪主体、犯罪的状态和自首来认定。
二、强奸未成年人之后被害人自杀的会不会加重刑期
当强奸罪导致了受害者自杀、患上精神疾病乃至出现了其它严重不良后果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惩处,通常情况下会给予犯罪嫌疑人十年以上暂缓期徒刑、持续到终生的无期徒刑或者严格惩罚死刑。
因此,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强奸罪致使受害者选择放弃生命以便解脱的事件发生,可视为一种惨重的加重情节,对此类犯罪分子予以更严厉的法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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