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给银行的唯一住房能强制执行吗
依照现行法规,当被执行人负有赡养义务且其名下拥有足以支撑基本生活所需的住处时,或者是在判决书或仲裁裁决发生效力之后,被执行人将其房产予以转让,再或是执行申请人表示愿意以当地政府批准的廉租住房政策标准,向被执行人和其家属提供居所以及必要的生活条件时,人民法院有权考虑并决定是否将其唯一住房作为强制执行的对象。
另外,若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超出了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范畴,在确保被执行人及其家人享有符合最低生活水平的居住空间以及日常生活必需品的前提下,人民法院亦可对该住房实施强制执行。具体而言,对于已依法设立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有权进行查封,并在抵押权人提出申请的基础上,依法进行拍卖、变卖或抵偿债务等操作。
然而,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会给予被执行人一定的宽限期,以便其妥善处理房屋事宜。倘若宽限期结束后,被执行人仍然未能迁离原址,人民法院则可依法作出强制迁出的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
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二条
人民法院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应当主动腾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迁出该房屋。
二、抵押给银行的房子还能保全吗
已经向银行进行抵押登记的房地产依旧可能获得产权保障。
首先,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抵押、典当与留置等产权性资产都拥有实施财产保全措施的权力;
其次,这种针对此类资产的保全行为并不妨碍抵押权人、典权人以及留置权人对此类物品享有优先受偿权;
再者,在这类被采用保全措施的资产经过拍卖或出售之后所产生的收益,抵押权人、典权人均有权在此基础上优先得到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抵押给银行的唯一住房能强制执行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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