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必要共同诉讼人不愿意起诉怎么办
在必要共同诉讼案件中,若涉案原告拒绝提交相关证据参与诉讼程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会针对不同情形采取相应措施以确保公平公正地审理此案。以下列举了常见情况及其对应应对措施:
1.必要共同原告缺失:倘若经法院调查后发现在原告诉讼中遗漏了共同原告,则法院应立即向未递交诉状及相关证据的共同原告发出通知,要求其参与此次诉讼活动。
然而,若该等未经起诉之共原告仍坚持拒绝参加进一步诉讼,法院并无权力直接进行强制追加;但可以依法自行决定追加他们作为旁听者或仲裁人加入到诉讼之中。
2.必要共同被告缺失:
如若原告在发起上诉之时未能将相应被告提名列作共同被告,法院有权指导原告酌情增补共被告。若原告未能提出该项请求,法院也可行使自身权限,批准追加被告为第三方旁听者或仲裁人员,以确保案件得以公正有序地开展。
3.坚拒参加诉讼并且未承诺丧失实体权利的原告:对于此类原告,法院应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将起追加为旁听者或仲裁人员。在此种情况之下,若原告确实选择了退出诉讼进程,并不影响法院对案情本身进行仔细审查以及做出准确无误的裁决判定。
4.已表达出明确撤权意向的原告:若原告已经正式表示自愿舍弃或者提交实体权益,那么法院可依照法规,不对其再行增补为共同原告。据此,如果把必要共同诉讼中因故不愿参与诉讼的原告纳入考虑范围,法院所能采取的应对措施种类繁多,包括提醒原告尽快将相关证据提交法院、依法审批添加原告进入诉讼程序成为第三方旁听者或仲裁员,甚至允许原告自由选择是否愿意进入诉讼程序。无论采取何种手段,均不会对法院审理及作出判决产生实质性妨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二、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区别
必要共同诉讼,即当事人中多于一方或两方且诉讼所涉及的标的具有不可分离性,从而使人民法院不得不将其合并在一起进行审理的一类共同诉讼现象。
而普通共同诉讼则被定义为一类特殊的共同诉讼形式,它指的是当当事人中的一方或至少有两名以上为两人以上时,他们所提起的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如果满足了人民法院对该类案件予以合并审理的认可标准,同时当事人也表示愿意接受合并审理,那么这类共同诉讼行为就被定义为普通共同诉讼。
与前者有所不同,后者是一类可以进行合理分割的各类诉讼请求。
它们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区别点:
首先,诉讼标的的属性是同种类还是不可分割决定了两种共同诉讼形式;
其次,当事人之间的关联程度以及自主主张的权利有所不同;
最后,两种诉讼形式的审判思路和最终判决结果也有明显差异。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必要共同诉讼人不愿意起诉怎么办”,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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