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逮捕是否要以拘留为由取保候审
逮捕并不总是需要通过施行拘留作为取保候审的前置条件。逮捕乃是刑事诉讼程序中最为严酷的强制手段,主要适用于可能被判处徒刑或以上刑期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并且该行为人存在对社会造成威胁的潜在风险,若不对其实施逮捕,有可能会干扰到刑事诉讼进程的顺利推进。
然而,取保候审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合法手段,其目的在于确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不会逃脱法律的制裁,并在维护其基本人权不受侵犯的前提下,使其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因此,这两种措施之间并无必然的一一对应关系。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满足了取保候审的相关条件时,例如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或者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或以上刑期,但是通过实施取保候审并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的情况下,他们便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无需先行接受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逮捕是否需要办理取保候审
在被捕之后,是否需要提出取保候审申请,这将取决于案件的诸多细节状况。若涉案者或是被告有充足理由证明他们有极大程度上不会试图逃脱法律的制裁,包括刑事调查,起诉甚至是审判等程序;并且,其行动也不会对于证人如何提供相关证据产生阻碍或者导致证据被毁灭或伪造;以及,也不会给社会公众带来额外的安全隐患,那么,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基础之上,涉案者及其代理人便有权向司法机关提出取保候审请求。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逮捕并不意味着必定要求实行取保候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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