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路救助金还不上会是老赖吗
众所周知,失信人员名单仅适用于涉及借贷纠纷的案件,而对于交通肇事造成经济赔偿困难的情形,实际上这属于民事范畴,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尽管如此,我们依然建议当事人按照约定逐步履行赔付义务。倘若被告方无能力立即履行全部赔偿款,通常情况下并不会引发严重后果,待日后具备偿还能力时再行支付即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者在遭受人身伤害后,因接受治疗产生的各项费用及因误工导致的收入减少,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必要的营养费等,均应由赔偿义务人负责赔偿。若受害者因此次伤害导致伤残,则其因生活需求增加所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同样应由赔偿义务人负责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二、道路救助基金不还后果有哪些
若道路救助基金的涉案当事人无法支付清偿款,该救助基金的管理机构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向造成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方提起追偿。
倘若此类责任方未能履行赔偿义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便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强制执行。
在被执行人的公民由于生活困境而无力清偿债务、失去经济收入来源并同时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有权依法作出裁定,终止对其执行程序。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
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情形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侦破后,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有关单位、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道路救助金还不上会是老赖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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