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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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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7.05 · 1740人看过
导读:首先,需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其次,债务需到期且次债务清偿期已届满;此外,债务人需消极行使对第三方的权利;最后,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须对债权人债权造成实质损害。
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一、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首先,在债权人债务人之间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其次,需要确保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已经到期并且债务人与第三方(即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也已届满清偿期限;除此之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第三,债务人必须对其对第三方的权利表现出不积极行使的态度;

最后,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必须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债权人代位权可以起诉证人

在正常的法律体系框架中,我们往往无法直接向一般的保证人主张代位权利。

然而,对于连带保证人而言,这种权利却能得到适用。依照法律规定,保证主要被划分为两种形式——即连带责任保证以及一般保证。倘若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形下,作为债务人的一方未能按照主合同所规定的期限履行债务,那么债权方便有权选择要求债务人来履行责任,或者是要求保证人在其所承诺的保证范围之内承担相应的保证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条件有哪些”,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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