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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受害人责任认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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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7.02 · 1024人看过
导读:合同诈骗案中,受害人责任依据《刑法》第224条判定。若受害,通常不担刑责,因犯罪要素在加害方。但受害方若过失,如签约疏忽或未察觉不合理要求,可能负部分责任,影响民事赔偿。具体责任需依案情和证据分析。
合同诈骗罪受害人责任认定是什么

一、合同诈骗罪受害人责任认定是什么

在涉及到合同诈骗罪的法律纠纷之中,关于受害人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其裁决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所规定的法律标准。若受害者最终被判定为该类犯罪活动的受害者,那么在绝大多数情况之下,他们是无需承担刑事责任的,原因在于这类犯罪活动的构成要素主要集中于实施诈骗行为的加害方。

然而,倘若受害者自身存在过失,例如在签署合同时未能充分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或者在面对对方提出的不合理要求时未能及时察觉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那么他们有可能会被判定为对此次事件负有一定程度的责任,这将直接影响到他们在民事赔偿方面的责任承担。

至于具体的责任划分,则需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证据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与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二、合同诈骗罪受害主体有哪些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于那些蓄意通过虚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来签署合同的行为;

或是利用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为担保手段的行为;

以及在缺乏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采用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策略,引诱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并履行合同的行为;

甚至是在收取了对方当事人所支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之后便逃之夭夭的行为;

以及使用其他各种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均应当按照合同诈骗罪进行立案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合同诈骗罪受害人责任认定是什么”,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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