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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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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6.30 · 1353人看过
导读:地役权的存续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其他用益物权的有效期限。地役权自合约生效时设立,不得独立转让,随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转让而转移。获取地役权可通过签订合同、遗嘱等法律行为或时效、继承等非法律行为。
地役权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一、地役权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一、关于地役权的持续期间,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

然而,其总年限必须严格遵循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其他用益物权的有效期限。

在土地的所有权人享受已经形成的地役权或者背负地役权的前提下,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宅基地使用权时,这些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和宅基地使用权人也应该同等地享有或者背负相应的地役权。

二、关于地役权的效力:

首先,地役权的设立应从地役权合约正式生效之日起生效。

其次,如果土地上已经存在诸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宅基地使用权等各类权益,除非得到这些用益物权人的明确同意,否则土地的所有权人无权再设立新的地役权。

最后,地役权不能独立进行转让。

当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等发生转让时,地役权也将随之一并转让,除非在相关的合约中有特别规定。

三、关于地役权的获取途径:

主要分为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种方式是通过合法的法律行为来获得。

这其中又包含了两种具体情况:

一是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来设定地役权;

二是通过单方行为,例如通过遗嘱的形式来设定地役权。

第二种方式则是非法律行为的原因导致的地役权获取。

这其中包括了两种可能的情况:

一是由于时效的原因而获得,但是这种情况只适用于那些仍然在持续并且表现出来的地役权;

二是通过继承的方式来获得。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二、地役权的取得消灭的原因是什么

如同所有不动产物权,地役权同样可能面临一些常见的消灭原因,其中包括:

1、土地的消亡。

由于地役权这种权利具有主观属地和客观属地特征,因此无论需役地或是供役地的消失都将导致地役权的自动消除。

2、需役地无需依赖供役地。

类似于所有土地关系都是以满足实际需求为核心,当需役地与供役地无关且无法再利用后者时,那么这个地役权理应随之消失无踪。

3、供役地已经无力承担需役地的需求,这与前述情况原理相通。

4、自愿放弃。

尽管地役权本质上是一项财产权益,但使用权人依然可以自行决定对其做出弃权的选择,此时,地役权有权自然消亡。

5、有效期满或者其他预定事项的出现。

对于那些设有时限的地役权而言,一旦期限届满,地役权便会自动丧失;

而如果设定地役权的合同中有解除条件的相关约定,并且在条件达成之际,地役权也将自动消除。

6、被政府征用的土地。

最后,7、在符合有限条件下,供役地上的权利人有权在适当的时候取消地役权合同,从而导致整个地役权的消失。

具体来说,如果地役权使用方存在如下任一行为,则供役地所有者将有权解约并使该项地役权失效:

(1)违背法律法规或者合同条款的规定,滥用地役权;

(2)在有偿使用供役地的过程中,约定的付款期限既已到期,但却未能在合理时间范围内经过两次催缴仍未履行费用支付义务。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地役权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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