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善意取得不适用情形有什么用
善意取得理论指的是,当未获授权的行为主体无正当理由地将原本属于他人所有的财产擅自转让给了受让方,若在此情况下,受让方在获取这些财产时怀着善意,那么根据法律规定,该受让方便可依法获得这些财产的所有权,而原所有者则失去了对这些财产的所有权。
在动产领域中,我们可以将其分为占有委托物与占有脱离物两种类型。
其中,占有委托物适用于善意取得原则,而占有脱离物则不适用于这一制度。
所谓占有脱离物,是指并非基于真正权利人的真实意愿而丧失了占有权的物品,例如赃物、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以及隐藏物等等。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善意取得制度又被称为即时取得,即当无权利处分人将标的物转移给善意第三方时,善意受让人通常可以依法取得物品的所有权。
在此情况下,原所有权人则不能够向善意第三方要求返还其标的物。
依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条款,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并不仅限于所有权,其他类型的物权在符合一定要件的情况下亦可根据善意取得原则来获得保护。
整个善意取得过程需满足以下必备条件:
首先,第三方在接收这些不动产或动产时必须是出于善意而非恶意的;
其次,转让行为所支付的对价应属合理;
第三,已完成了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如属于法律规定应当进行登记的,其已通过登记程序操作,而无需办理登记手续的,其已经实际交付给了受让人。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善意取得不适用情形有什么用”,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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