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无效诉讼主体应如何确定
在请求宣告婚姻效力无效并进行确认的诉讼中,参与诉讼的主要方别包括婚姻的双方当事人及其各自的相关利益方。
然而,由于当事人发生婚姻效力无效的法定事由各异,因此在提起诉讼时的主体亦有所差别。
详细说来,如下所述:
(1)如因涉及重婚行为而请求宣告婚姻无效,则有权提起诉讼的包括当事人的近亲家属以及基层社区组织;
(2)若因未达到法定婚龄而请求宣告婚姻无效,则有权提起诉讼的仅限于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家属;
(3)若因存在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而请求宣告婚姻无效,则有权提起诉讼的仍然是当事人的近亲家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九条
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婚姻无效的有记录吗
若存在婚姻无效之情况,此等情形必须经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裁判认定;
并且,此类生效的裁决将被妥善记录在册。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未得到司法认可并宣布有效的婚姻自缔结之日起即自动失效,并无任何法律约束力可言,因此,当事人双方在这段所谓的婚姻期间内,并不能受到法律承认,从而在双方间无法享有的夫妻权利,亦无需遵守夫妻应尽的责任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七条
当事人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婚姻无效诉讼主体应如何确定”,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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