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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缘无故我名下有房产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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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6.30 · 1044人看过
导读:名下多出房产,需警惕是否合理。变更房产证所有权人,应备齐身份证明、户籍簿及房产证等资料,向房地产注册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注册机关将审核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无误后办理变更手续,颁发新房产证。
无缘无故我名下有房产合理吗

一、无缘无故我名下有房产合理吗

房产证所有权人名称的更改手续如下:

首先,申请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户籍登记簿及房产证等相关资料至房地产所在地的注册机关提出房地产权证变更登记的请求;

接着,该注册机关将依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并达到一定的完备程度。

在经过最终审核确认无误之后,注册机关将会为申请人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并向其颁发全新的房地产权证。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二、无缘无故扣员工工资犯法吗

依法行事。

在劳动者与雇主之间建立起劳务关系之后,雇主不得未经授权就擅自进行罚款,因雇主非法扣留劳动者应享有的工资,属于明显违法之举;

另外,企业通过设定罚款数额来扣除员工绩效工资的做法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作为雇主,他们有责任按照月度原则,全额支付给每个劳动者相应的薪资,而不能无故拖延或拖欠不仅如此,如果雇主未能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可能导致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保护行政部门进行投诉,要求及时处理并解决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无缘无故我名下有房产合理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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