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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优先购买善意取得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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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6.29 · 1899人看过
导读:依据签署之股东协议所赋予之优先购买权为合法有效权利。在发生股权转让情形时,特别是涉及向公司外部第三方交易股权之事宜,必须获得半数及以上股东的书面批准;而对于公司内部股东之间进行股权转让交易,则无需取得其他股东书面同意,仅需双方当事人签署股权转让合同即可正式生效执行。
股权转让优先购买善意取得合理吗

一、股权转让优先购买善意取得合理吗

依据签署之股东协议所赋予之优先购买权为合法有效权利。

在发生股权转让情形时,特别是涉及向公司外部第三方交易股权之事宜,必须获得半数及以上股东的书面批准;

而对于公司内部股东之间进行股权转让交易,则无需取得其他股东书面同意,仅需双方当事人签署股权转让合同即可正式生效执行。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股权转让协议能撤销吗

股权转让协议是具有可撤销性的一种法律文书,然而,若欲行使该权利,必须满足以下任意一种情形:

首先,协议乃是在存在重大误解的前提下而订立;

其次,协议的签订源于某一方或第三方采取的强制、欺骗等手段的影响;

再者,签署协议之际,一方利用了对方所处困境,缺少明智判断力等特殊情形,并导致协议明显不公。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股权转让优先购买善意取得合理吗”,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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