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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合同签后不交首付,是否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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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6.29 · 1537人看过
导读:签订合同后,未按约支付款项构成违约行为。依据我国法律,违约行为包括无法完成约定义务、迟延履行和拒绝履行承诺。未能如期支付款项属于拒绝履行承诺,归类为合同违约。这一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有明确权威性。
预售合同签后不交首付,是否构成违约

一、预售合同签后不交首付,是否构成违约

签订了合同后,未能按约支付款项,无疑将被视为违约行为。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违约行为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

即,当事人无法按照约定完成义务、迟延履行以及拒绝履行承诺。

而在签订合同之后未能如期支付款项,便属于典型的拒绝履行承诺之行为,因而归类为合同违约类型。

这是基于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所明确规定的内容,具有无可辩驳的权威性。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预售合同有法律效益吗

预售合同时当其依法设立之后便产生了法律效力。

据2021年度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明确示明,成功构建起如下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才算有效:

首先,行为人为实施此项行为应有与之匹配的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意思表示需真实无误;

最后,不违反任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违逆公序良俗。

此外,根据同一法典中的第四百九十五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达成在未来某一特定期限内签订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以及预订书等,实际上即可构成预约合同。

若有当事人未能履行预约合同中约定的缔结合同之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即可请求其为预约合同所导致的违约责任负责。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预售合同签后不交首付,是否构成违约”,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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