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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辖范围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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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6.29 · 1782人看过
导读:我们有以下明确的法律依据:一般的行政案件应该交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区域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决;而对于已经经过复议程序的案件,同样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区域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决。在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后,高级人民法院有权决定跨区域管辖的案件。
行政管辖范围如何确定

一、行政管辖范围如何确定

关于行政案件管辖权的确立,我们有以下明确的法律依据:

一般的行政案件应该交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区域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决;

而对于已经经过复议程序的案件,同样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区域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决。

在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后,高级人民法院有权决定跨区域管辖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二、行政管辖权争议解决程序有什么

在多个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皆有权处理的案件中,当事人可依据自身实际情况自由选定其中任意一家法院进行诉讼申请。

然而,若原告面向两个或更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同时提出诉讼请求时,则将优先由最先收到立案申请的法院进行审理。

此外,当某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某种特异性原因无法按规定行使其司法权力时,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对此指派和指定另一家法院接手此案进行进一步的司法审判工作。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行政管辖范围如何确定”,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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