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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房双方都出钱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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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24 · 2081人看过
导读:婚前,男女双方各自出资买房,但产权证上只登记了一方名字。离婚时,登记方可能主张房产为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因为我国法律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登记方被推定为房屋所有者。如果未登记方无法证明出资,法院难以判定为共有财产。因此,未登记方应保存出资证明,以维护权益。 另一种情况是,男女双方婚前各自出资买房,但产权证上登记了双方名字。这种情况下,房产仍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买房双方都出钱了怎么办

一、婚前买房双方都出钱了怎么办

第一种情况,在结婚前,男女双方各自出资购置房产,然而在房地产权属证书(以下简称“产权证”)上仅登记其中一方的姓名。

若在此种情形下,男女双方在婚前共同购置房产,且房地产买卖合同以及产权证上仅列明了一方的姓名,那么在夫妻离婚之时,登记在产权证上的那一方很可能会主张该房产为其婚前个人财产,而另一方则无权对此提出分割请求。

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确定不动产的所有权归属需依据不动产登记簿上所载明的姓名为准,因此,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的权利人便被推定为该房屋的所有者。

在这种情况下,倘若房产产权登记一方并不承认另一方在购房过程中曾经出资,而另一方又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其确实出资过,那么,法院亦无法将此房产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因此,对于未登记在产权证上的一方来说,务必妥善保存好自己的出资证明文件,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二种情况,在结婚前,男女双方各自出资购置房产,但在产权证上却登记了双方的姓名。

众所周知,在这种情况下,男女双方在婚前共同购买的房产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婚前买房算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婚前购置的房产,我们必须依据具体情形予以细致化地鉴定其性质。

在通常情况下,当一方在缔结婚姻前便已购入的房地产,应被确认为仅属该方单独所有的私有财产。

依照我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夫妻一方私人所有的婚前财产,无论婚姻关系如何发展演变,均不得转变为夫妻共享的共有财产

因此,在此种特定情境之下,该婚前购置的房产,不属于夫妇共有的财富范畴内。

然而,若在双方缔结婚姻之前共同购入的房地产,且产权证上登记为双方名字时,那么这笔婚前购置的房产将应被判定为夫妇共享的共有财产。

更进一步地说,两者均拥有对此不动产的应有权利,在面临离婚的情况之时,双方各自可以要求分割这份共有的房产。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以下几种财产系夫妻一方独享的个人财产:

(一)由一方在缔结婚姻前取得的个人财产;

(二)因一方人身伤害所获的赔偿或补偿;

(三)专指于一方所有的遗嘱或赠与合约中的资产;

(四)专属于个人使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依法被明确归属于一方的财产。

此外,夫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取的以下财产,应当视为他们的公共财产,并且将归全体夫妇共同保管:

(一)工资、奖金、劳动报酬等收入;

(二)生产、运营、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所获得的利益;

(四)通过继承或接受馈赠得到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约中有明确规定只属于一方的部分除外;

(五)其他依法须归夫妇所有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婚前买房双方都出钱了怎么办”,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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