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务行政处罚要交罚款才能复议是否合法
一般的程序是首先需缴清罚款,然后才能提交行政复议请求;
同时,您也可以选择自主申请暂时缓缴罚款,如果行政复议机构或被申请人认为您提出的要求具备合理性,他们将有权利作出暂停执行有关处罚的决定。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提出道路交通处罚行政复议时要提供被违章处罚事项的来源,如罚款单、违章记录等。申请书要写明申诉的事项和理由,重点写明该处罚不符合哪条法律法规,或者造成违章的客观原因(紧急避让、道路损毁等)。
递交材料时可能还要填一份申请表,主要填写申诉的事由和联系电话等。申请表和申请书都需要申诉人签名,因此,申诉人最好亲自去。
二、税务行政赔偿的义务主体是怎么规定的
在大多数情况下,行使权力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之税务机关,将成为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关。
若发生多个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职期间侵害同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状况,那么接受委托行使权力的所有税务机构皆应对此负责,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
对于经由上级税务行政机关进行裁决的案件,原作出错误行为之税务机关需为此赔偿责任单位,然而若该上级机关做出的复议决定使得受害方的损失加剧,那么上级税务监督部门应对该部分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需要承担赔偿义务的税务机关在行政过程中被撤销,那么继续执行其职责的税务机关可作为赔偿中心,其无权继续行驶职责时,则可由总负责取消其行政权利的行政机关接手,作为新的赔偿责任单位。
《国家赔偿法》第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税务行政处罚要交罚款才能复议是否合法”,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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