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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单位还发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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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6.27 · 3375人看过
导读:在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期间,企业无需支付其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则需支付工资。相反,如已按规定参保并缴费,则无需再支付工资,因为生育津贴已相当于产假期间的工资。总之,企业支付工资与否,取决于是否按规定缴纳了生育保险费。
生育津贴单位还发工资吗

一、生育津贴单位还发工资

在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这段时间内,企业并无需支付其相应的工资待遇。

倘若用人单位未能按照相关法规规定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用,那么他们有责任承担起支付工资给员工的义务。

然而,若用人单位已经依照规定为职工进行了生育保险的参保和缴费,那么就无须再向该职工支付工资,因为生育津贴实际上等同于产假期间的工资收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生育津贴到公司账上可以马上离职吗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若生育津贴已打至您所处公司账户,在此情况下,员工有权立即终止与贵司的雇佣关系,但须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离职手续

依照法律要求,离职应提前三十天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

以实际情况为准,若员工处于试用期阶段,则仅需提前三天通知贵司便可正式解除劳动合约。

劳动者依法履行离职流程是合法行为,无须贵司批准。

待离职期限届满之时,员工即可顺利离开工作岗位。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生育津贴单位还发工资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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