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建房后出现问题怎么办
在农村地区修建房屋过程中,如若遭遇质量问题,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解决:
首先,可以通过调解与协商来解决问题。具体说来,基层建设承包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充当调解的第三方角色,在纠纷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通过友好协商,寻求达成和解的途径;
其次,如果双方无法自行达成和解,也可选择申请仲裁。
然而,仲裁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已明确约定了仲裁条款,或者在事后能够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否则仲裁机构将无权受理此案;
最后,若质量问题并非由施工不当所导致,则需提供确凿的证据以支持自身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
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
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二、农村建房要找有资质的吗
在建造房屋的过程之中,寻找具有相关建筑承包资质的承包商进行合作是至关紧要的举措。
这不仅仅是因为他们在施工过程中的操作能够确保施工的安全性达到最大化,更为关键的原因在于,由具备相应建筑承包资质的公司所承包的工程项目相较于包工头自行组织的工程项目而言,其业主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有着显著的差异。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若在由具备建筑承包资质的公司所承办的工程项目中发生了人员伤亡事件,那么该项责任将完全由承包商来承担;
然而,倘若不幸是由包工头自行接手实施的工程导致人员死亡的话,那么业主及包工头双方都需要共同担当起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农村建房后出现问题怎么办”,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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