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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就是雇佣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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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6.26 · 1439人看过
导读:雇佣关系与劳务关系不同。雇佣关系是指劳动者在特定或非特定期限内,服从雇主管理并提供服务,雇主接受服务并支付薪酬的法律关系。而劳务关系是两个或多个独立权利主体在劳务交易中平等协商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务关系就是雇佣关系吗

一、劳务关系就是雇佣关系吗

劳务关系不同于雇佣关系。所谓雇佣关系,乃是指在一段特定或者非特定的期限之内,劳动者服从雇主的管理和调配,向其提供相应的服务,雇主则接受劳动者所提供的服务并且按照约定支付薪酬的一种权利与义务相匹配的法律关系。而劳务关系则特指两个或以上的独立权利主体在劳务交易中彼此平等、相互协商的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劳务关系能买工伤保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工伤保险服务范围仅限于与用人单位建立合法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然而在此基础之上,作为用人单位,仍然具有购买商业性质的意外保险以满足工作人员额外保护需求的义务。

至于劳务关系则无法依据该法规申请工伤认定并享有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但值得注意的是,若涉事相关人员在职业活动过程遭受损伤,仍可依法向施害方索赔人寿伤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劳务关系就是雇佣关系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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