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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在什么情况下负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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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6.24 · 1975人看过
导读:交通事故中,责任人需承担全责的情形有:逃逸、破坏现场、伪造证据;闯红灯;越线或隔离设施与车辆或行人相撞;驶入非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相撞;在人行道或行人通行范围与行人相撞;未避让特种车辆;装载物遗洒、飘散导致事故;倒车时与其他车辆或行人相撞;非机动车逆行或超越同向车辆导致事故。
交通事故在什么情况下负全责

一、交通事故在什么情况下负全责

在如下几种情形下,交通事故中的责任人需承担全部责任:

首先,当当事人逃避责任、造成现场状况改变、相关证据损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难以核实交通事件真相的时候;

其次,若当事人蓄意破坏、伪造现场、销毁证据,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再次,当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辆在设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到红灯仍强行通过的行为,也将被视为全责;

此外,当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越过施划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隔离设施,与道路上的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同样需要承担全责;

另外,当当事人驾驶机动车驶入非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与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碰撞的时候,也将承担全责;

再者,当当事人驾驶车辆在人行道或行人通行范围内与行人发生碰撞的时候,也将承担全责;

最后,当当事人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的时候,也将承担全责。

同时,如果当事人所驾驶车辆的装载物在遗洒、飘散过程中,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也将承担全责;

此外,当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倒车时,与车后其他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也将承担全责;

最后,当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与顺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以及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超越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都将承担全责。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二、交通事故在哪复议

若当事人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果存在异议,以申请复议形式加以纠正并非可行之举,而应行使复核权力。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交通管理局应在事故发生后十日内完成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工作。

即当权利人对于交警队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持有疑义时,可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算起,至第三日为止,向上级交管部门提交书面复核请求。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交通事故在什么情况下负全责”,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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